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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学会章程-凯发k8官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c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作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团、提供信息通信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致力于推动信息通信科技进步,促进信息通信科技原始创新,支撑信息通信产业发展,把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信息通信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讨论,积极谏言献策;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参与制订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按照规定经批准,办好“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发现和举荐人才。

(六)开展继续教育。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程能力评价等人才评价工作,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等工作。

(七)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传播科技信息。

(九)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

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信息通信相关领域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本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为本会会员工作机构,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会员工作,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凯发k8官网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11日经第9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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